请问》我在某工厂做了十几天了``还是不适合,要辞职了,可上级说批要15天才可以出厂,急走的话要扣七天工资,请问厂里这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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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问人:sanchang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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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:

 

很明显示不合法。

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 

   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   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来源: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://www.1sz.net/ShengHuoBianLi/QZJY/2007/10/47D76CI9I77294AGG.htm

回答者:游客 2007-12-28 10:11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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